正心•精品工程略论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

  2■■■◆★.裁判结果可执行:法院在审理完毕后作出的裁判结果◆◆■★,应当具备实际可执行性,确保判决能够真正落地,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裁判内容具体明确,不含有无法操作或难以执行的条款,并且执行过程中不会存在过于复杂的现实障碍■★◆★,从而保障判决结果能够真正惠及双方当事人,实现诉讼的目的和价值。如果法院作出判决也不能实际解决争议,那么该诉也不具有诉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缺乏诉的利益的案件时■◆,还需要注意区别处理★◆★◆◆。一方面★◆■★★◆,应当严格把握诉的利益的判断标准◆★◆◆◆,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区分诉合法与诉有理的关系,对于虽然缺乏诉的利益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裁定驳回起诉;而对于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则应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诉的利益作为诉讼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其内涵和功用的深入研究能够为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诉讼制度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通过对诉的利益的研究,可以发现现有诉讼法学理论和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从而推动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必要性标准是指原告存在权益被侵害的事实或与他人的民事纠纷是否有必要通过法院的裁判来解决。这主要考察的是诉讼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诉的利益的必要性标准,是确定一个争议是否能够被法院受理并进入司法程序的重要门槛★■★★★。这一标准强调,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必须具有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旨在避免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其主要的考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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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的利益,指的是“当事人提起的诉中应当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换言之★■★,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与实效性,即构成了诉的利益■★。具体来说■■◆■,诉的利益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明确性、具体性和现实性,确保法院能够对其进行清晰的审判。同时,诉的利益也强调诉讼的实效性,即当事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以避免因时间过长而导致证据灭失或难以取证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诉的利益的概念有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浪费,同时也能够确保法院只对具有实际争议和必要性的案件进行审判◆◆◆◆■★,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一旦法院基于诉的利益的缺失驳回起诉,这一决定对当事人后续的诉讼行为会产生重要影响■◆◆■★。首先★■◆,原告在重新提起诉讼前■★★★,必须重新审视其诉讼请求是否满足诉的利益要求,以避免再次被驳回■■★◆◆。其次,如果原告在后续诉讼中未能有效克服前次诉讼中诉的利益缺失的问题,法院可能会再次驳回其起诉,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3★★■★.在确认之诉中,诉的利益主要体现在原告是否具有通过法院判决来明确法律关系的必要性,法院需要判断原告请求确认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争议且需要司法确认★★◆◆◆◆。例如◆★■★◆◆,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无争议的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法律关系,显然缺乏诉的利益。

  本篇“精品工程”专栏发布由平湖人民法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童海峰★★◆◆■,平湖人民法庭法官助理王淼共同撰写的《略论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一文。

  2◆★■◆■.在形成之诉中★◆◆★,诉的利益主要体现在原告是否具有通过法院判决来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必要性,法院需要判断诉讼请求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且需要司法确认。例如◆■★■■★,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双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显然缺乏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的实效性标准,要求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必须具有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实际救济的可能性和实效性。这一标准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3.法院有管辖权。诉的利益的必要性标准还要求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且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可能涉及到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等问题。如果当事人的诉讼不符合法院的受理范围或管辖权限,那么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3]张卫平著:《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23年第6版,第211页。

  在其他判决要件具备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提起的诉缺乏诉的利益,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这是因为诉的利益是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条件之一★■◆■★,缺乏诉的利益的诉讼不具有诉讼程序上的正当性,因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会进入实体审理程序。此外,虽然进入实体审理但因某些原因导致法院认为继续审理已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也属于丧失诉的利益,也会被驳回起诉。

  2.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诉的利益的必要性标准还要求当事人无法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必须诉诸司法程序。即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尽可能地寻求其他解决方式。只有在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争议。例如,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争议★■◆◆◆■。如果这些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诉的利益的判断有助于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对于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的案件,可以迅速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避免将宝贵的司法资源浪费在无谓的诉讼程序上。同时■■◆★,通过严格把握诉的利益的判断标准,可以防止法院对同一争议进行重复审理,从而维护司法稳定性,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得到更加合理和有效的利用。诉的利益判断有助于确保只有真正需要法院救济的案件才能进入审判程序,从而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滥用和浪费◆■◆■★■,这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诉的利益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与其他诉讼制度如诉讼时效、诉权保护◆◆■、诉的合并与分离等密切相关◆◆◆★★■。首先◆◆,诉讼时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对诉的利益的时间限制,即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可能因诉的利益丧失而被驳回。其次,在诉的合并与分离问题上,需要权衡多个诉讼请求之间的诉的利益关系,以决定是否将它们合并审理或分别处理■■◆★。

  [1]张卫平著◆◆:《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23年第6版◆■■★★,第209页。

  一般而言◆◆■★★■,诉的利益在理论上应包含两部分基本内容■■◆★◆:权利保护的资格和权利保护的利益。所谓权利保护的资格是指如果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当事人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权利保护的利益则是直接指向法院对该案审理必要性,如不得重复告诉、婚姻案件限制起诉期间、约定仲裁条款、约定赋强公证文书管辖等限制。

  诉的利益的确认与判断,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诉的利益的存在,使得当事人能够依法提起诉讼,并有机会获得公正的裁决,从而恢复其受损的权益★★◆◆。这不仅有助于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通过明确诉的利益的判断标准■★◆★★,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用于解决真正需要司法介入的争议。

  [2]张卫平著■◆■◆◆★:《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23年第6版,第210页。

  目前而言,对于诉的利益的法律性质仍有较为严重的理论分歧■★★■★★,分别为“诉权行使要件说”和“诉讼要件说”。■★★◆“诉权行使要件说◆◆”认为,诉的利益是当事人诉权行使的要件之一,故缺少诉的利益,当事人因其诉权不完整,而无法起诉,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诉讼要件说”则认为◆★◆,诉的利益是法院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判的前提条件。

  诉的利益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以及推动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把握诉的利益的判断标准,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用于解决真正需要司法介入的争议。同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诉的利益的判断标准也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诉的利益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为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贡献力量。

  “诉的利益”是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中的重要概念★◆★★■★。诉的利益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诉讼效率的提升。一个合理的诉的利益判断标准,既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又能防止诉讼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深入研究诉的利益,明确其判断标准■◆■■,对于完善诉讼制度★★■◆★◆、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诉的利益的内涵■◆■★★◆、判断标准、法律后果、实践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1.在给付之诉中,诉的利益主要体现在原告是否具有通过法院判决来获得被告履行义务或给付财物的必要性,法院需要判断原告请求的给付是否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例如,在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给付★■■★★,显然缺乏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首先是一个民事诉讼法学上的理论性的概念。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诉的利益这一概念,但相关条款体现了对诉的利益这一基本理论范畴的认可■★★。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条对民事诉讼任务的规定★◆,第三条对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等■◆■。同时★★■◆■■,很多比较具体的条款实际上贯彻了诉的利益这一理论范畴的原理、原则◆■■。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审查起诉的规定等★◆。

  1★◆.权利受到侵害。诉的利益的必要性标准要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且这种侵害需要通过诉讼予以保护。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为深入贯彻省高院◆■■★“1313■◆■”工作总体布局和市中院3■■.0版本★◆★★■“1237”总体工作思路,扎实推进省高院业务工作“精品工程”与市中院“精品计划★■■★”,2024年◆■■■■,双阳法院继续深化“精品工程”工作■■◆,在院领导★■◆★、中层正副职、员额法官及青年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努力撰写和发表更高水平的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司法建议、审判案例、裁判文书等各类“精品工程”成果。在全院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努力营造调查研究、钻研业务、求真务实、守正创新的浓厚氛围★★■,构建全院人人积极参与调研工作◆■★★■◆、调研成果有效转化的大调研工作新格局■◆◆■★◆,努力推出更多立得住、叫得响的精品成果和典型经验★★■◆■,努力打造一支精神昂扬、业务精湛、研究能力强、理论水平高的法院队伍★★。持续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的价值引领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贡献双阳法院的智慧和力量。

  1.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清晰■■◆★■■、准确且具有针对性,不允许含糊不清或者过于笼统★■★★■◆。原告方需要具体阐述其诉求的内容、性质以及法律依据,确保法院能够准确把握并有效裁判。

  童海峰■★■◆◆,男■■,1968年6月生,汉族,本科学历■★★,党员,四级高级法官。1991年9月在党校参加工作,2003年考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副科长、副庭长、现任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平湖人民法庭庭长■■◆■。